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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質監局“黑名單”制度管理辦法(試行)》
2018-04-26 09:34:56 信用工作委員會 山東省質監局黑名單管理辦法 閱讀:4145
《山東省質監局“黑名單”制度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進一步加大對質量技術監督違法行為懲戒力度,提升監管效能,推進誠信體系建設,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及《印發<關于對嚴重質量違法失信行為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發改財金﹝2016﹞2202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行政區域內違反標準化、計量、質量、認證認可、特種設備、纖檢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黑名單”制度,是指省質監局(以下簡稱省局)在依法履職過程中,將依法處理的嚴重違法失信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黑名單”主體)納入“黑名單”,并實施重點監管和聯合懲戒的制度。
第四條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單”管理:
(一)違反行政許可法律法規,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受到撤銷許可處理的;
(二)違反質監相關法律法規,受到撤銷許可或吊銷許可的行政處罰的;
(三)拒絕、阻礙質監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拒不改正,受到行政處罰的;
(四)發生重大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或發生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或發生特種設備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
(五)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條 被認定為嚴重違法失信的“黑名單”主體應當列入“黑名單”,并在省局官方網站進行公開。
第六條 省局成立“黑名單”管理領導小組,負責“黑名單”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稽查局,具體負責“黑名單”組織實施工作。省局各有關處室、單位按照“誰履職、誰處理、誰擬定、誰上報”原則,按要求提報“黑名單”主體相關情況。
第七條 “黑名單”主體的確定應當堅持合法性審查和集體研究決定制度。集體研究決定應當報領導小組組長審批后公開。集體研究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或筆錄。
第八條 “黑名單”研究會議堅持例會制度,原則上每兩個月組織一次,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召集。
第九條 提報單位應當在其作出的處理決定生效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擬確定為“黑名單”主體的名單及違法事實、處理意見、擬確定理由等報領導小組辦公室,經合法性審查后上會研究。會議決定后,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按規定公開。
第十條 “黑名單”公開的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違法主體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違法行為名稱、處理依據、處理結果、公開期間、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相關活動的期限等。
第十一條 “黑名單”主體列入“黑名單”公開后,公開期限原則為3年。法律法規對懲戒期限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納入“黑名單”的主體公開期限屆滿時,應停止公開,并轉入備查數據庫管理。
第十三條 “黑名單”主體公開期間,當事人對原處理決定不服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黑名單”主體不停止公開,省局認為應當停止公開的除外。
第十四條 當事人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原處理決定被改變或撤銷的,省局應當在收到或知道行政復議決定書、行政訴訟裁判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黑名單”公布的情況進行變更或撤銷,并作出說明。
第十五條 對列入“黑名單”的主體,應強化監管措施,通過依法限制許可、增加監管頻次、依法從重處理等方式實施重點監管。
第十六條 按照規定,及時推送列入“黑名單”的共享信息,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七條 鼓勵社會對列入“黑名單”的主體進行監督,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投訴舉報“黑名單”主體涉嫌違法違規的,要依法、及時、從重、從快做出處理。
第十八條 工作人員在實施“黑名單”制度管理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質監局(市場監管局)可參照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質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12日。
簡稱:中小商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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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政企之橋、行業之窗、會員之家、企業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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