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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分7批取消433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
2017-10-09 16:22:55 中國政府網 閱讀:6485
國 務 院 關 于 取 消 和 調 整 一 批
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
國發〔2014〕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45項行政審批項目,取消11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將31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后置審批。另建議取消和下放7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行政審批事項,將5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后置審批,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和《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審批項目,有8項國務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改了相關法律,現一并予以公布。
附件:1.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共計53項)
2.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目錄(共計11項)
3.國務院決定改為后置審批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共計31項)
國務院
2014年7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2
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職業資格
許可和認定事項目錄
(共計11項)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
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
國發〔2014〕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58項行政審批項目,取消67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取消19項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將82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調整或明確為后置審批。另建議取消和下放32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行政審批和職業資格許可認定事項,將7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后置審批,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
附件:1.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共計58項)
2.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目錄(共計67項)
3.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目錄(共計19項)
4.國務院決定調整或明確為后置審批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共計82項)
國務院
2014年10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2
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目錄
(共計67項)
一、取消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
(共計26項,其中準入類14項,水平評價類12項)
二、取消的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
(共計41項,其中準入類1項,水平評價類40項)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
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
國發〔2015〕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90項行政審批項目,取消67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取消10項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將21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后置審批,保留34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同時,建議取消和下放18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行政審批和職業資格許可認定事項,將5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后置審批,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審批事項,有4項國務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改了相關法律,現一并予以公布。
各地區、各部門要繼續堅定不移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大簡政放權力度,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對行政審批權運行的監督,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水平。要認真落實工商登記改革成果,除法律另有規定和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外,其他事項一律不得作為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企業設立后進行變更登記、注銷登記,依法需要前置審批的,繼續按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1.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共計94項)
2.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目錄(共計67項)
3.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目錄(共計10項)
4.國務院決定改為后置審批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共計21項)
5.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共計34項)
國務院
2015年2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2
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目錄
(共計67項)
一、取消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
(共計28項,其中準入類4項,水平評價類24項)
二、取消的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
(共計39項,均為水平評價類)
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
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決定
國發〔2015〕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取消62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現予公布。
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是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重要內容。各地區、各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繼續集中取消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對國務院部門設置實施的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準入類職業資格,以及國務院部門和全國性行業協會、學會自行設置的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一律取消;有法律法規依據,但與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關系不密切或不宜采取職業資格方式管理的,按程序提請修訂法律法規后予以取消。要抓緊建立國家職業資格管理長效機制,制定公布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在目錄之外不得開展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工作。要轉變管理理念,簡化程序,通過建立科學的國家職業資格體系,促進各類人才脫穎而出,提升更多產業、崗位的勞動和工作品質,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讓廣大勞動者更好施展創業創新才能。
附件: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目錄(共計62項)
國務院
2015年7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目錄
(共計62項)
一、取消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
(共計25項,其中準入類1項,水平評價類24項)
二、取消的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
(共計37項,均為水平評價類)
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職業資格許可
和認定事項的決定
國發〔201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取消61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現予公布。同時,建議取消1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
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轉變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加強對職業資格實施的評估檢查,建立事中事后監管機制,營造更好激勵人才發展的環境,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公布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并實行動態調整,在目錄之外不得開展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工作,逐步建立科學合理的國家職業資格體系,讓廣大勞動者更好施展創業創新才能。
附件: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目錄(共計61項)
國務院
2016年1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目錄
(共計61項)
一、取消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
(共計43項,其中準入類5項,水平評價類38項)
二、取消的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
(共計18項,均為水平評價類)
簡稱:中小商協
組成:主要由商品制造、商貿流通、商業服務及服務中小企業相關機構組成。
定位:政企之橋、行業之窗、會員之家、企業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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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 真: 010-63581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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